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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是干嘛的
发布:防撞护栏网 时间:2023-03-05 13:3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是干嘛的?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1997年10月27日 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可以理解为地下空间是指属于地表以下,主要针对建筑方面来说的一个名词,它的范围很广,比如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地铁、矿井、人防、军事、穿海隧道、城市地下管线等建筑空间。

1981年,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正式将地下空间确定为“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1991年,东京国际会议讨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达成共识:19世纪是桥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21世纪将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据住建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30多个职能和权属部门;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运输、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

(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综合管廊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安全、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直埋建设地下管线。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支持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简介?

城信所以信息资源整合为核心,提供各种基于空间基础地理信息之上的产品及应用服务。

主要包括:数字城市综合支撑平台、政务信息资源集成应用平台、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专题信息资源集成应用系统(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市政设施等)、城市三维虚拟仿真软件系统、地下管线普查过程监理、城市综合应急联动指挥管理系统、政(商)务辅助决策支持系统、遥感影像数据管理及工程服务。在开拓创新的宗旨指引下,城信所的业务不断延伸到更广阔的视野。整合异质异构的数据资源,协同不同体系的应用系统,实现资源全面整合和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与“数字鸿沟”,为服务型政府的高效管理及科学快速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城信所以务实、合作、开拓、创新为宗旨,不断实现技术上的领先与突破,为数字城市的发展提供一流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 。

管线入地工程很难吗?

管线入地工程本身并不难,难的是与其他管线的彼此干扰。尤其是在地下管线复杂,却又不清具体状况的时候更是如此。

管线入地,无非是开挖管沟、下管安装、管道试验、覆土回填等工序,没有什么难的。但若在地下管线复杂的地段,开挖管沟的时候是最危险的时候。必须进行人工开挖,不可大意。宁可慢也不能把其他的埋地管线挖坏,尤其是有直埋电缆时更应小心。并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地下管网属于什么测绘产品?

地下管网属于测量里的管网测量一类,分上下水管网,热力管网,电力,天然气,通信等等。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1.建设前各单位须申请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2.根据谁建设,谁管理,原则,保养和维护3.建设单位定期报告地下管线维护,保养情况,切实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介绍?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中文名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外文名

XiangYang Institut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测绘资质

国家甲级

单位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22号

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业绩所获荣誉

基本概况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现有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等六项国家甲级测绘资质,以及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水利工程测量、土地规划等四项国家乙级资质,是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单位,也是襄阳市第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组织机构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设有院办公室、党办、生产经营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市场开发部、质量管理部,测绘工程一、二、三分院,地理信息中心(地理国情监测中心)、应急测绘保障中心、勘测一、二分院、东津技术保障中心,并在市民服务中心设有测绘窗口。

业务范围

单位业务范围涵盖城市勘测、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生产与管理、城市勘测技术标准拟定等方面,主要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DEM与DOM制作、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数据采集与处理、建库、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卫星地位测量、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航摄数据处理及成图)、地图编制(专题图编制、城市三维建模)、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方面,以及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主要业绩

单位先后参与完成了“数字襄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三维数字城市建模、湖北省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分中心、航空摄影测量、北斗导航技术示范应用、地下管线探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等重大项目,成立了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在为襄阳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全方位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的同时,也营造了事业与市场双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所获荣誉

近年来,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百日大会战主题竞赛活动”先进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优秀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全市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优秀集体、全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文明单位、全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并有多个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荣获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一等奖、二等奖,湖北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类)二等奖,襄阳市优秀测绘工程金奖、银奖等奖项

地下管线探测仪定位和定深的方法有哪些?

地下管线可从整体划分为金属地下管线和非金属地下管线,当被探测的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存在着明显的物理性差异,管体对土壤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产生足够的可从干扰背景中分辨出来的异常时,采用相应的物探方法,即可探知管线的分布情况。 在工程实际中发展起来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直接法、电法探测、磁法探测、震波法探测等。直接法分直接观察和扎钎,当阀门井和消防井分布较密时,可采取在井内直接观测和追索的方法;在埋深较浅且覆盖层又很松软时,可采用钢钎接触方法方法。由于方法简单且直观,这里不多做介绍。在其他物探方法中尤以电法探测中的电磁法适用范围最广,发展也成熟。目前国内外地下金属管线探测仪绝大部分是基于电磁法工作。

下图为探地雷达原理图: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探测属于哪种形式?是物探么?如果按照千米收费,每千米多少钱? 希望看到的给予解答?

事实上物探的概念就是通过物理方法进行探测,以满足找矿、地质、工程等方面解决问题的需要。

由此看来,管线探测中采用管线探测仪、雷达等非直接设备进行管线探测属于物探范畴。具体到收费,还应结合探测区域的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来综合确定千米单价。一般中等复杂程度,100千米以上工作量,千米市场价可到3000元以上。

三维城市建模的主要内容构成包括哪几种类型?

三维城市建模的主要内容构成包括: 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及地下空间模型、植被模型、水系模型、场地 模型、其他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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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是干嘛的

时间:2023-03-05 13:30 发布:防撞护栏网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是干嘛的?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1997年10月27日 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可以理解为地下空间是指属于地表以下,主要针对建筑方面来说的一个名词,它的范围很广,比如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地铁、矿井、人防、军事、穿海隧道、城市地下管线等建筑空间。

1981年,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正式将地下空间确定为“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1991年,东京国际会议讨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达成共识:19世纪是桥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21世纪将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据住建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30多个职能和权属部门;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运输、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

(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综合管廊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安全、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直埋建设地下管线。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支持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简介?

城信所以信息资源整合为核心,提供各种基于空间基础地理信息之上的产品及应用服务。

主要包括:数字城市综合支撑平台、政务信息资源集成应用平台、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专题信息资源集成应用系统(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市政设施等)、城市三维虚拟仿真软件系统、地下管线普查过程监理、城市综合应急联动指挥管理系统、政(商)务辅助决策支持系统、遥感影像数据管理及工程服务。在开拓创新的宗旨指引下,城信所的业务不断延伸到更广阔的视野。整合异质异构的数据资源,协同不同体系的应用系统,实现资源全面整合和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与“数字鸿沟”,为服务型政府的高效管理及科学快速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城信所以务实、合作、开拓、创新为宗旨,不断实现技术上的领先与突破,为数字城市的发展提供一流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 。

管线入地工程很难吗?

管线入地工程本身并不难,难的是与其他管线的彼此干扰。尤其是在地下管线复杂,却又不清具体状况的时候更是如此。

管线入地,无非是开挖管沟、下管安装、管道试验、覆土回填等工序,没有什么难的。但若在地下管线复杂的地段,开挖管沟的时候是最危险的时候。必须进行人工开挖,不可大意。宁可慢也不能把其他的埋地管线挖坏,尤其是有直埋电缆时更应小心。并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地下管网属于什么测绘产品?

地下管网属于测量里的管网测量一类,分上下水管网,热力管网,电力,天然气,通信等等。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1.建设前各单位须申请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2.根据谁建设,谁管理,原则,保养和维护3.建设单位定期报告地下管线维护,保养情况,切实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介绍?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中文名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外文名

XiangYang Institut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测绘资质

国家甲级

单位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22号

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业绩所获荣誉

基本概况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现有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等六项国家甲级测绘资质,以及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水利工程测量、土地规划等四项国家乙级资质,是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单位,也是襄阳市第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组织机构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设有院办公室、党办、生产经营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市场开发部、质量管理部,测绘工程一、二、三分院,地理信息中心(地理国情监测中心)、应急测绘保障中心、勘测一、二分院、东津技术保障中心,并在市民服务中心设有测绘窗口。

业务范围

单位业务范围涵盖城市勘测、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生产与管理、城市勘测技术标准拟定等方面,主要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DEM与DOM制作、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数据采集与处理、建库、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卫星地位测量、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航摄数据处理及成图)、地图编制(专题图编制、城市三维建模)、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方面,以及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主要业绩

单位先后参与完成了“数字襄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三维数字城市建模、湖北省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分中心、航空摄影测量、北斗导航技术示范应用、地下管线探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等重大项目,成立了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在为襄阳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全方位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的同时,也营造了事业与市场双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所获荣誉

近年来,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百日大会战主题竞赛活动”先进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优秀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全市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优秀集体、全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文明单位、全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并有多个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荣获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一等奖、二等奖,湖北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类)二等奖,襄阳市优秀测绘工程金奖、银奖等奖项

地下管线探测仪定位和定深的方法有哪些?

地下管线可从整体划分为金属地下管线和非金属地下管线,当被探测的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存在着明显的物理性差异,管体对土壤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产生足够的可从干扰背景中分辨出来的异常时,采用相应的物探方法,即可探知管线的分布情况。 在工程实际中发展起来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直接法、电法探测、磁法探测、震波法探测等。直接法分直接观察和扎钎,当阀门井和消防井分布较密时,可采取在井内直接观测和追索的方法;在埋深较浅且覆盖层又很松软时,可采用钢钎接触方法方法。由于方法简单且直观,这里不多做介绍。在其他物探方法中尤以电法探测中的电磁法适用范围最广,发展也成熟。目前国内外地下金属管线探测仪绝大部分是基于电磁法工作。

下图为探地雷达原理图: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探测属于哪种形式?是物探么?如果按照千米收费,每千米多少钱? 希望看到的给予解答?

事实上物探的概念就是通过物理方法进行探测,以满足找矿、地质、工程等方面解决问题的需要。

由此看来,管线探测中采用管线探测仪、雷达等非直接设备进行管线探测属于物探范畴。具体到收费,还应结合探测区域的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来综合确定千米单价。一般中等复杂程度,100千米以上工作量,千米市场价可到3000元以上。

三维城市建模的主要内容构成包括哪几种类型?

三维城市建模的主要内容构成包括: 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及地下空间模型、植被模型、水系模型、场地 模型、其他模型 。

联系人:周经理   手机:13906354132

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A区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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